尼日利亚基本权利的执行情况
基本权利是受宪法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虽然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无论其个人、社会或宗教状况如何,但基本权利在宪法中被具体确定为需要高度保护的权利。它们之所以是基本权利,是因为它们对个人生活的尊严和自由十分重要,因此应超越任何政治程序。侵犯任何基本权利都必须诉诸法院。然而,这些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它们也有例外。
这些权利载于 1999 年《尼日利亚宪法》(经修订)第四章第 33 至 46 条。这些权利包括
- 生命权
- 人格尊严权
- 人身自由权
- 公平听证权
- 私人和家庭生活权
-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
- 言论和新闻自由权
- 和平集会和结社权
- 行动自由权
- 不受歧视的权利
- 在尼日利亚任何地方获得和拥有不动产的权利
- 强制收购财产
- 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减损
- 高等法院的特别管辖权和法律援助
基本权利的执行
尼日利亚基本权利的执行受 2009 年《基本权利(执行程序)规则》管辖。该规则规定了确定基本权利诉讼的做法和程序。
根据《基本权利(执行程序)规则》第 2 号命令第 1 条、
“任何人如果声称《宪法》规定的、他有权享有的任何基本权利已经、正在或可能受到侵 犯,可向法院申请 在侵权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国家寻求补救".
因此,在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或可能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纠正侵权行为或防止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
1999 年宪法规定,高等法院(州或联邦)对基本权利诉讼拥有管辖权,但仅限于特定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落实基本权利的挑战
总体而言,尼日利亚的司法系统以及基本权利诉求的执行都面临挑战。其中之一是公民对这些基本权利的无知或缺乏了解和认识。落实基本权利的另一个主要挑战是贫困问题。尼日利亚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半数以上的公民生活在贫困之中,因此,许多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无力承担在法庭上为行使其权利而聘请法律代表的费用。这些挑战造成的后果是,侵犯基本权利者大多逍遥法外。
作者:Adeola Oyinlade & Co.
注:本文内容旨在为相关主题提供一般性指导。有关您的具体情况,请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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