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的音乐产业:缺乏对权利的了解、艺术家的法律保护以及确保公平补偿的机制
在非洲音乐的迷人风景中,尼日利亚音乐已成为非洲最有活力的音乐之一,获得了 BET 和 MOBO 奖、格莱美提名和其他全球认可。尼日利亚音乐融合了传统非洲节拍、Highlife 和现代西方音乐的影响,已成为非洲节拍音乐界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Wizkid、Davido、Burna Boy、Tiwa Savage 等知名艺人,以及 Asake、Rema 和 Ayra Starr 等新秀,极大地推动了这一音乐流派走向全球舞台。
尽管非洲全球音乐产业取得了巨大成功,但也遇到了各种法律和监管方面的挑战。一个值得注意的挑战是,涉足音乐行业的艺术家缺乏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参与。通过寻求法律支持,艺术家们可以驾驭复杂的行业并保护自己的艺术创作。
艺人的合法权利
在尼日利亚,保护音乐艺术家权利的法律框架包括版权法和各种知识产权法规。版权是某些智力作品的作者或原创者有权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该法涉及与创造性工作的保护、推广和货币化相关的主要方面。 版权法旨在保护作家、摄影师、作曲家、音乐出版商、电影摄影师和其他创作人员的艺术创作。
- 保护创意作品: 版权法》第 1 条 版权法》为保护文学、艺术、音乐和电影等各种创意作品提供了有力的机制。版权法为音乐艺术家提供了法律框架,保护他们的创意作品免遭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和传播。它是防止未经授权利用的屏障。
- 货币补偿:承认创意表达的内在价值至关重要。该法确保为创作者提供公平公正的补偿。版权法使艺术家能够就版税协议和许可框架进行谈判。 版权法》第 15 条 旨在坚持与创意作品产生的经济价值相称的报酬原则。
- 维护道德权利: 版权法》第 14 条 该法规定了精神权利的概念,保障了音乐艺术家的完整性和署名权。音乐艺术家保留被确认为其作品作者的权利,以及反对任何未经授权歪曲或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 注册和执行:该法案纳入了简化的注册程序,并建立了解决争议的标准化机制。该法赋予音乐艺术家通过民事救济和公平救济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利,从而遏制侵权行为并确保迅速纠正侵权行为。为了寻求补救,最好在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注册其作品。这种登记有助于提供法律保护,并为其创作作品建立所有权记录。
- 许可与合作:合作在创意产业中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该法案鼓励音乐艺术家与唱片公司之间的协同合作。它为建立协议、许可和版税提供了一个框架,有助于促进音乐产业的互利关系,同时也促进了对新收入来源的探索和创意视野的拓展。
- 特许权使用费征收:该法案授权建立透明、负责的版税收取机制。通过集体管理协会以及 spotify、Apple Music 和 Youtube 音乐等数字平台,创作者可以有效跟踪其作品并实现盈利。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等组织在管理和向艺术家分配这些版税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面对障碍:尼日利亚音乐艺术家遇到的障碍
尼日利亚音乐艺术家通常面临各种挑战,如执行不利的合同、版税收取问题、每流付费低、数字盗版、分销差异、版权侵权和缺乏法律意识。
- 执行不利的合同:尽管版权法提供法律保护,但音乐艺术家在与唱片公司和流媒体平台谈判合同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限制性条款问题可能导致音乐艺术家签署的协议低估了他们的作品价值,并大大削弱了他们的长期收入潜力。
- 版税征收问题:版税征收工作十分复杂,这给音乐艺术家为其贡献寻求公平补偿带来了巨大挑战。尼日利亚有多个集体管理组织 (CMO),负责代表音乐艺术家收取和分配版税。然而,多个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往往导致版税收取效率低下。
- 每流付费低:数字流媒体平台的迅速出现改善了音乐消费。然而,目前流行的按流媒体付费模式因其无法公平地为音乐艺人提供报酬而备受关注。尽管有数百万的流媒体播放量,但许多音乐艺术家获得的报酬却很低,这引起了人们对他们在日益数字化的环境中生计可持续性的担忧。
- 数字盗版:数字盗版的迅速增长对音乐艺术家的经济利益构成了威胁。非法流媒体网站、点对点文件共享和未经授权的分销渠道助长了版权内容的非法传播,导致收入严重流失,并削弱了音乐艺术家创作新作品的积极性。
- 发行差异:进入全球发行网络的机会有限、语言障碍和文化偏见会阻碍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和商业成功。
- 侵犯版权:尽管制定了立法框架,但由于数字复制和传播的便利性,侵犯版权仍然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 缺乏法律意识:由于不了解版权法和合同义务,音乐艺术家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自己的权利或成为剥削的受害者。
侵犯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作者的专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音乐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无数的时间、才智和资源,但却面临着未经授权使用、复制或传播而损害其专有权的令人沮丧的现实。侵犯版权的情况详见 版权法》第 15 条、 包括以下行动
- 未经授权使用或商业发行受保护的音乐作品。
- 将音乐作品的复制品进口到尼日利亚,如果这些复制品是在国内制作的,则构成侵权。
- 公开展示侵权物品,如盗版录音制品。
- 制造或拥有用于制作音乐作品侵权复制品的印版、母带、机器或设备。
- 允许公共场所或商业机构在未获得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举办音乐作品表演,从而构成侵权。
- 为贸易或商业目的,或作为支持贸易的辅助活动,从事或协助音乐作品的表演。
执行机制:
版权侵权诉讼
在音乐产业中,版权侵权对音乐艺术家的权利构成持续威胁,因此《版权法》禁止侵犯专有权,否则可能导致版权侵权诉讼。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音乐艺术家可以选择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寻求损害赔偿。但是,在启动这一程序之前,必须认识到某些限制因素。
需要考虑的限制因素
联邦高等法院拥有裁决版权侵权事项的专属管辖权,只有音乐作品的创作所有人、受让人或独家被许可人方可提起侵权诉讼。因此,试图以任何其他身份(如非独家许可人)提起版权侵权诉讼的个人都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法律地位。
此外,在版权所有者和专有被许可人同时对侵权行为享有诉讼权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未经法院许可均不得提起法律诉讼,除非另一方被列为原告或被告。
此外,从事与许可谈判、收取版税或代表多个版权所有者有关的活动的个人被限制提起版权侵权诉讼,除非他们被授权作为收藏协会运作或获得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的豁免。
侵犯版权的补救措施
与其他民事诉讼类似,版权侵权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寻求宣告性救济、永久禁令或一般损害赔偿。重要的是要明白,宣告性救济仅确定当事人的权利,而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因此,在请求宣告性救济的同时,最好还能请求禁令以防止未来的侵权行为,以及请求损害赔偿以补偿过去的侵权行为。
此外,如果确定或承认发生了侵权行为,但被告在侵权时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则法院只能命令被告说明获利情况。
结 论
尼日利亚音乐产业正在经历快速发展。然而,它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尤其是艺术家对权利和法律保护缺乏了解。有必要建立确保公平补偿的机制,同时必须提高认识、促进法律教育并实施强有力的制度来保障艺术家的权利。同样,有必要通过适当的诉讼来遏制侵权行为,以确保只有作者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人才能从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的利用中获利。
作者:Adeola Oyinlade & Co.
注:本文内容旨在为相关主题提供一般性指导。有关您的具体情况,请咨询专家。
Adeola Oyinlade & Co 在尼日利亚为音乐艺术家、唱片公司、制片人、作曲家、作家、摄影师、电影摄影师和音乐出版商等客户提供知识产权和娱乐法方面的帮助和咨询。.
需要帮助?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手机: +234 803 826 7683 / +234 802 686 0247+234 803 826 7683 / +234 802 686 0247